为规范我院车辆管理工作,防范车辆安全风险,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公务车辆一律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办公室设车辆管理员全面负责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加油、保险等有关事项。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因公用车,须由用车部门和用车人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应当由部门领导签字,不允许代签。
3、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出车,必须经检察长批准。
4、无特殊情况全院车辆下班后应当集中停放在单位专用车位,严禁车辆在外过夜,无故将车辆停放在外造成被盗、损坏、违章等情况由使用人负责。
5、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向院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并尽快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严禁公车私用。
7、警用车辆严禁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雇员严禁驾驶警用车辆。
8、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如车辆外出产生加油、修理等费用应向办公室报告,返回后及时报办公室统计,更换下的车辆零部件需带回备查。
9、车辆使用完应当马上交回办公室,由管理员登记后重新调配,不允许私下调换,如发生事故责任由派车单第一使用人承担,下班之前车辆不能按时返回的需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10、车辆管理员负责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1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我院车辆管理工作,防范车辆安全风险,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公务车辆一律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办公室设车辆管理员全面负责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加油、保险等有关事项。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因公用车,须由用车部门和用车人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应当由部门领导签字,不允许代签。
3、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出车,必须经检察长批准。
4、无特殊情况全院车辆下班后应当集中停放在单位专用车位,严禁车辆在外过夜,无故将车辆停放在外造成被盗、损坏、违章等情况由使用人负责。
5、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向院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并尽快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严禁公车私用。
7、警用车辆严禁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雇员严禁驾驶警用车辆。
8、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如车辆外出产生加油、修理等费用应向办公室报告,返回后及时报办公室统计,更换下的车辆零部件需带回备查。
9、车辆使用完应当马上交回办公室,由管理员登记后重新调配,不允许私下调换,如发生事故责任由派车单第一使用人承担,下班之前车辆不能按时返回的需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10、车辆管理员负责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1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