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在对新入监罪犯卷宗进行审查时,发现辽宁省辽阳监狱服刑罪犯薛某的原判刑期计算错误。
罪犯薛某,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村,因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381刑初50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经审查发现,罪犯薛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此前无羁押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无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因此,罪犯薛某的正确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对此明显错误,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第一检察部坚决克服疫情等不利影响,立即沟通并赴海城市法院,要求该法院对薛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依法予以纠正。海城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复核,认为刑期计算确有错误,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证据确实充分,随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制发了刑事裁定书及更正后的执行通知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本院,同时将法律文书送达辽宁省辽阳监狱及薛某本人手中。
该案的及时纠正,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防止和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
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在对新入监罪犯卷宗进行审查时,发现辽宁省辽阳监狱服刑罪犯薛某的原判刑期计算错误。
罪犯薛某,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村,因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381刑初50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经审查发现,罪犯薛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此前无羁押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无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因此,罪犯薛某的正确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对此明显错误,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第一检察部坚决克服疫情等不利影响,立即沟通并赴海城市法院,要求该法院对薛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依法予以纠正。海城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复核,认为刑期计算确有错误,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证据确实充分,随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制发了刑事裁定书及更正后的执行通知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本院,同时将法律文书送达辽宁省辽阳监狱及薛某本人手中。
该案的及时纠正,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防止和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