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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时间:2022-02-24  作者:  新闻来源: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减刑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严谨细致,认真审查,发现一起法院判决刑期计算错误案件。该院依据相关规定,派员赴原审法院,要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有效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力确保了刑罚执行活动公平和公正。

    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2012年11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起止时间为2011年8月5至2022年8月4日。2014年9月9日杨某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2015年1月15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未执行完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2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发现,罪犯杨某某加刑后的正确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4年9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因杨某某系正在减刑提请期间,刑期计算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其此次的减刑。对此,该院立即派出检察官赴沈阳市于洪区原审法院进行沟通联系,送达相关材料,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原审法院相关办案人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审查复核,证明确实存在刑期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采纳了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将杨某某的刑期错误予以纠正。

    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依法监督,及时纠错,有效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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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4-12-09

    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减刑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严谨细致,认真审查,发现一起法院判决刑期计算错误案件。该院依据相关规定,派员赴原审法院,要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有效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力确保了刑罚执行活动公平和公正。

    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2012年11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起止时间为2011年8月5至2022年8月4日。2014年9月9日杨某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2015年1月15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未执行完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2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发现,罪犯杨某某加刑后的正确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4年9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因杨某某系正在减刑提请期间,刑期计算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其此次的减刑。对此,该院立即派出检察官赴沈阳市于洪区原审法院进行沟通联系,送达相关材料,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原审法院相关办案人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审查复核,证明确实存在刑期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采纳了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将杨某某的刑期错误予以纠正。

    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依法监督,及时纠错,有效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