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为避免在押人员在开庭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云开庭”顺利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狱内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2014年9月19日投入辽宁省辽阳监狱(原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于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21年6月28日三次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
2021年11月19日12时40分许,在辽宁省辽阳监狱一监区生产现场,因生产琐事,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打伤,造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通过对于某某释法说理,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通过“云开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流下了惭悔的眼泪,当庭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遇事冷静对待,力争从思想上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最终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疫情当前,为避免在押人员在开庭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云开庭”顺利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狱内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2014年9月19日投入辽宁省辽阳监狱(原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于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21年6月28日三次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
2021年11月19日12时40分许,在辽宁省辽阳监狱一监区生产现场,因生产琐事,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打伤,造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通过对于某某释法说理,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通过“云开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流下了惭悔的眼泪,当庭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遇事冷静对待,力争从思想上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最终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